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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9-05-15 11:27:00
環評登記表是否需環??⒐を炇?
2019年1月1日起,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》(第41號令)開始實施,按新《管理辦法》實施的要求,屬于填寫登記表的項目實施網上備案。
環境影響登記表是否需要驗收?部分地區對已對填寫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做出了明確的、不需要進行環??⒐を炇盏耐ㄖ?/p>
一、環保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
二、環保部《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(征求意見稿)》中:1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(表)的建設項目竣工后,編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。
本通知自2019年X月X日起實施?!督ㄔO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》(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)和《關于印發〈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“三同時”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(試行)〉的通知》(環發〔2009〕150號)同時廢止。
三、縣環境監察大隊,縣環境監測站,各股室,相關建設單位:
為了進一步簡政放權、優化服務,參照環保部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》(第41號令)文件精神,經請示市局同意,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,自2019年1月1日起,對于我局之前審批的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尚未環保驗收的建設項目,不再要求進行環保驗收。
但是,建設單位要在項目建設及運營過程中,認真遵守國家和山東省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,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措施,減輕項目在建設、運行過程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,自覺接受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。
縣環境監察大隊、監測站、各業務科室要根據職責分工,按照《環境監察辦法》(環境保護部令第21號)、《工業污染源現場檢查技術規范》(HJ606-2011) 、《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執行環評和“三同時”制度情況經常性監督管理的意見》(魯環發〔2008〕94號)、《山東省污染源現場檢查工作指南(試行)》等有關規定,加強對這些建設項目的日常環境監管。一旦發現建設單位存在違規擴建、改建、遷建、技術改造,或治污設施未建成或運轉不正常,以及非法排污等各類環境違法行為時,要依法從嚴查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