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539-8012506
時間:2019-04-27 16:08:32
第一條 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,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:
(一)排污許可證申請表。
(二)排污許可證正本、副本復印件。
(三)與變更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。
排污單位應當書面承諾對變更申請材料的真實性、合法性、完整性負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執行變更后排污許可證的規定。
第二條 核發機關應當對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審查。同意變更的,在副本中載明變更內容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,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。
第三條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,排污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向原核發機關提出延續申請。
第四條 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,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排污許可證申請表。
(二)排污許可證正本、副本復印件。
(三)與延續排污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。